《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非常有意义,其中最突出的表现
是它强化了国家在传染病防治中不可推卸的一种义务——国家照顾义
务。
2003年,我国政府对防治艾滋病提出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即
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
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
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
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条例》在“四免一关
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扩展了这些国家照顾义务,并使之政
策法制化。我们从条例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内容,就可以真切
地感受到,“以人为本”的政府正在想尽办法,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
和义务。
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有些省的所有县市区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都建立了艾滋病免费咨询室和咨询热线,开展免费咨询、
检测工作。有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分担费用,保证“
免费”为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的规定落到实处。有些省政府还规定,
对艾滋病病人死亡后遗留下的家庭孤老和孤儿,由地方民政部门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给予救助。同时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艾滋病
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也由民政部门按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
给予救助。条例鲜明地体现国家照顾义务,是法制化国家的基本要求。
因为,宪政的国家在有权力的同时就必须履行义务。国家义务包括两
个方面:一是运用国家权力为公民提供福利;二是保证国家权力属于
人民。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二者相辅相成,缺一
不可。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
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表明,在国家义务的内容中,国家照顾义务最为重要。
这一点也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通行做法。回顾西方国家经
历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先分散、小规模
的家庭作坊逐步被大规模、人口集中的机器工业所替代,大量劳力涌
向城市,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密集的城市人口引发了许多卫生问题。世
纪欧洲黑死病、霍乱、热病大流行,迫使人们不得不注意水源、食品、
环境等卫生状况,促成了公共卫生学的建立,也使人们对健康的内涵
有了新的认识,对健康权超个体之外的社会性有了新的视角。1848年,
英国第一个《公共卫生条例》被列入法令全书;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成
立,正式确立了维护公民健康的国家责任。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首
次将健康权纳入宪章序言中而受到世人瞩目。1948年,联合国《世界
人权宣言》发布,正式确立了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地位,也逐渐明确了
国家照顾义务这一重要概念。
实际上,人们对“国家照顾义务”概念并不陌生,如经常听到“
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为人民办事的公仆”的说法,出处就源于此。英
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提出的政府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的
天然权利。政府是为了保护人的天然权利而建立的。人们交出自己的
利权(Right),与政府订立契约,才形成政府权力(Power)。这种
契约关系就定义了“人民是主人,政府是公仆”。
由此看,《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诸多内容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
意识到履行国家照顾义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正在将其
变为实际行动。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
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
合防治。
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是具体的救助措施,即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
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
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
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
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免收
杂费、书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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