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不能随意实施

 今年35岁的患者刘某是一位农民,1994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主
要表现为自语、自笑、言语乱、冲动、毁物、出走等。由于家中经济
困难,刘某一直没有得到诊治。因长期在外流浪,刘某四次被公安机
关送到精神病院,每次都给予治疗,待病情好转后出院。但刘某出院
后一直无人监护,终于在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无故将一居民伤害致
死。
  现实中,向刘某这样的精神病病人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危害的案
例时有发生,像某幼儿园伤害案、一位理工博士杀害女友等,甚至有
的精神病病人把精神病当成“免罪牌”,多次危害别人。有人担心,
中国有1600万精神病患者,如果一旦失控,将是影响社会治安巨大的
潜在因素。由于普通的医疗保护性治疗措施已经不足以控制这些危险
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多数人的安全,北京市精神卫生
条例中规定,对有危险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除了须由指定的专门医疗
机构采取强制性治疗措施外,患者还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有危害公
共安全倾向的;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行为或严重倾向者;具有违法犯
罪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无受审能力者、无
服刑能力者等。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有严重伤害自身或严重自杀倾
向的精神病患者,也应及时予以强制治疗,同时应加强对强制住院治
疗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执行机构、人员、财物、程序到位,防止
各单位之间推诿、扯皮。要杜绝将强制住院治疗行为当成变相的“拘
禁”,更不应借此对某些人实施打击或报复。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
相关机制,保障被强制治疗的患者痊愈后,能够及时回归社会并不受
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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