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品广告通用名字体大小须为商品名两倍

在药品外包装规范使用通用名和商品名的基础上,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例如,“乐力”是药品的商品名,而“复方氨基酸螯合钙胶囊”是其通用名。

通知强调,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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