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与法



从动物实验到Ⅰ期临床试验——安全之路?

从动物实验到Ⅰ期临床试验——安全之路?
——TGN1412Ⅰ期临床试验的惨痛教训

2007年1月27日,来自英国伦敦帝国学院、伦敦国王学院和Babraham研究所的学者报告,人体的记忆T细胞可能是2006年3月造成抗CD28人源化单克隆抗体(TGN1412)Ⅰ期临床试验悲剧的原因。



尸检,一个沉重的法律话题

中国医学论坛报驻地记者 吴一福

从无神论和医学理念出发,一些特殊病人死亡后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其具体死因,以求得医学真知,这对医学科学发展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在西方一些国家,对死亡病人进行尸检,已成为医院一项常规业务工作,它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死者亲属的支持,因此,国外临床尸检率一直很高。然而,这样一项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和人类健康的医学行为,在我们国家实施起来却很难,有时还会闹出官司来。是什么原因使得它如此举步维艰呢?笔者对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了走访。



利益平衡与替人受过──分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律师协会医疗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案例】

徐某与其妻胡某婚后长期感情不和,便提出离婚,遭到拒绝。1995年某日,徐被胡某娘家数人打伤,送进遵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上午,胡某带着一瓶饮料来“看望”徐。正当徐深感受宠时,胡却将“饮料”瓶中浓硫酸倒向徐的面部,徐被严重烧伤。后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徐面颈部被硫酸烧伤后左耳已经萎缩,左面部瘢痕达80%以上,颈部及右面部形成大片瘢痕。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烧伤治愈后,徐某并没有起诉胡某,而是将遵义县某医院告上法庭。徐认为医院有义务对病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的保护,也应当预见到病员有遭受外来侵害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导致其在住院期间遭到他人严重伤害,因此,医院应当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徐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34万元人民币。2002年3月,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医患沟通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本报讯 (记者刘道安)近日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天津市将在各医疗机构统一实施医患沟通制度,让住院的患者及时从医师那里了解自己的病情,享受更多的知情权。



临床医疗与科研中的知情同意问题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翟晓梅

作为一种法律学说,知情同意在西方社会已经存在多年,并且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一学说来源于《纽伦堡法典》:医师在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试验之前必须获得受试者的完全自愿。今天,知情同意也要求临床医师在实施有一定风险的临床干预措施之前,向患者提供所有关于该医疗干预的好处和风险的实质性信息以及对患者进行医疗干预的建议,获得患者授权对实施这种医疗干预的同意。知情同意可通过向患者提供能够使患者做出合理决策的信息而保护患者的利益。知情同意通常也可以保护医师免于责任和过失,当然,如果医疗干预过程是按照公认的医学标准被适当地实施的话。



艾滋病防治关爱措施凸显国家照顾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非常有意义,其中最突出的表现
是它强化了国家在传染病防治中不可推卸的一种义务——国家照顾义
务。
  2003年,我国政府对防治艾滋病提出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即



预防控制艾滋病我们的责任

   今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标志
着我国艾滋病防治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理解、掌握
并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



首例流浪患者救治遇难题

医院救人“救”出麻烦

   8月25日,一位浑身是伤的中年男子躺在合肥市大杨镇合淮路的一堆杂草丛中,附近的居民发现后,他被及时送到了省武警医院急诊科。但是一直到昨天,这位病人的身份仍未确定,也没有任何人来认领,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只好承担起照顾他的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属行政裁决范畴

健康报编辑:徐晓宁
作者:刘瑞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

  本版上期曾刊出一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文章,其中“司法
鉴定不能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文的观点,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



美国医疗纠纷现状一瞥


作者:范贞

  目前,医疗纠纷发生不断增加的现象在很多国家都存在。怎样解
决这一问题,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现状,供业内人士参考。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开始经历危机,医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