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



医院应当有专门感染管理部门或人员

各种有创操作医疗器具须一用一灭菌

卫生部近日发布第48号部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
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
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
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
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
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必须达到消毒水平,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
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办法》要求,调查证实发生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
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
害后果等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医疗
机构发生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
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等
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
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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