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免交或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相献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采集血液的;
(2)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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