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决定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



  我国绝大多数结核病人分布于农村地区,为加强农村地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督导治疗管理工作,卫生部近日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决定面向广大乡、村医生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
  肺结核病报病奖是指乡、村医生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向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奖励性补助。督导管理费是指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工作,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后,向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工作补助。
  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发放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该《办法》提出,2004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报病奖,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少数民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辽宁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督导管理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每例病人安排10元中央财政资金报病奖补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督导管理费标准为:按每例初治涂阳或重症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0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6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按每例复治涂阳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2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 8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按每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6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40 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1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10元。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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