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停药”不应是医院的选择



  基本案情
  患者欠费被停药医院败诉
  农民蒲某因腹部痛胀难忍到某医院求治,在被诊断为患有“肠梗
阻”后,医院为其实施了直肠切除手术。
  蒲某住院前预缴了医疗费500元,手术后两天时,医疗计费已达9
71元。第三天下午,因蒲某已欠费400多元,经治医生按医院规定停
掉了蒲某的全部用药。当晚,蒲某补缴了250元钱,但拿着医生处方
去取药时,仍然没有拿到应该使用的药品。后来,蒲某又陆续缴了60
0元费用,医生只为其进行了5次腹部换药,没有其他任何治疗。
  手术后10天,医生为蒲某拆线时发现伤口感染,随即进行了引流
处理。又过了几天,蒲某被医院诊断患有直肠癌,医生劝其回家,并
以欠费为由不再为其换药。无奈,蒲某未结账离开了医院。后来,蒲
某经另一家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腹壁切口疝”,便认定是第一家医院
手术所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术医院负责赔偿损失。法院审
理了此案,并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主要
是未采取预防抗感染措施,使患者出现“切口疝”,造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为蒲某的治疗中,存在收费过高及
重复收费的行为,并以患者欠费为由,未采取预防抗感染措施,违反
了相应的诊疗规范,该过错行为与造成患者“切口疝”的不良后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遂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医院须赔偿蒲某各种损失及精神抚慰金3万多元。判决后,被告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例引发的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医患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看,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一般基于合同而产生。患
者就医先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即相当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是患者作出
的希望医院同意为其治疗的意思表示。医院接诊患者并为其实施治疗
的行为即相当于承诺。笔者认为,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独立的、非
典型的合同关系。医方提供适当的诊疗护理服务后,有请求患者给付
报酬的权利,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注
意义务,也就是负有不因自己的过错而侵害病人权益的义务。否则的
话,肯定要被视为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目前发生的诸多医疗纠纷案件看,医患关系也许并不这么简
单。就上述案例,很明显,纠纷是因患者欠费而引发。这种现象对于
医疗机构,恐怕早已不是偶然现象。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医疗纠纷中,
因患方希望少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的纠纷,已占到50%左右。这也证
实了有关专家的分析,即现在的医患纠纷,是医患之间各种冲突复杂
化的表现,这也就是说,医患纠纷不仅仅是医疗服务医患间简单矛盾
的表现,而是社会的、经济的以及个性化的原因,使得医疗纠纷的发
生不断频繁起来。
  所以,要彻底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除了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履行依法行医的职责外,还应该从医疗服务的机
制和体制上,全面调整医患关系,用完善的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和谐
的医患关系。
  其次,应积极“破解”欠费难题。
  笔者认为,解决患者医疗欠费的办法,可以考虑实施医疗贷款。
医疗贷款属于个人消费性贷款,我国的上海、北京等地的一些商业银
行,在1999年就已经开办此项业务。据相关的法律专家介绍,患者家
庭向银行贷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
《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借款人提供担保,而且担保符合规
定;或者是借款人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能力的,不用提供担保,借
款人就可以和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所以,患者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医
疗费用,这种借贷关系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相反,这种双方的
借贷关系,完全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如果我国的银行能够提供低息或无息的医疗贷款,对
患者及医疗机构来说,可能都是一个福音。毕竟,面对欠费病人,医
院确实处于两难境地:不积极进行救治,病人会有生命危险,有悖医
生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些病人治好病后又缴不起钱,还得医院背“包
袱”,这样对医院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不缴费就不治疗,不应是医院的选择。
  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应当履行按规定缴付医疗费的义务。但当遇
到一些病人尤其是危重病人一时筹措费用有困难的时候,医疗机构是
否可以因为患者不缴费,就不给予治疗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医
疗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只涉及财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要求双方
先约定后履行义务的顺序。如果医疗机构以患者不缴费就不予治疗的
行为,实际上就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
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是违法
的行为。所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不能够为减少收费的风险而
对患者不作为。
  那么,对于欠费行为,医院究竟怎么办好呢?笔者认为,医疗机
构应行使以下收费权利:1.严格按照政府或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进行收费,不应出现任何乱收费的行为。2.在提出让患者缴费要求时,
不得以停止治疗、停止施救或手术为附加要求。3.对欠费者,医疗机
构可以采取通知缴费、上门追收、依法行使债务清偿的请求权等措施,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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