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之所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疾病的因素造成
的。目前,不仅社会上对精神病患者存在各种歧视现象,医疗机构也
存在对精神病患者误诊误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精神病患者进行
正确的诊治,也是一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保护精神病患者
的根本利益离不开法律。
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是因为精神疾病的表现形式有时非常特殊,
不少患者在大脑器官出现功能紊乱后,不能表达希望治疗的愿望,或
不愿意寻求任何治疗,甚至有些病人在病入膏肓的时候仍坚信自己没
有疾病。在个别情况下,病人的拒绝治疗不仅意味着对其本人生命健
康的严重威胁,也威胁其家人、周围人及社会公共安全。
二是因为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特殊。由于病人一旦被诊断
为精神疾病,往往会遭受社会的偏见,再加上精神疾病的治疗存在着
不少的副作用,精神科疾病的诊断需要慎之又慎,治疗需要细之又细。
三是实施强制性医疗须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根本利益,避免危害行
为发生。当精神病病人有危害公共安全倾向,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
他人、危害社会行为而又拒绝治疗的时候,应当实施强制性治疗。但
这种强制性治疗要注意患者的权益和根本利益,要对不实施强制性治
疗可能发生的风险、危害做充分评估,要考虑实施强制性治疗后果的
利弊,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慎重作出是否实施强制性治疗的决
定,要坚决杜绝强制性治疗的滥用。这也就是说,强制性治疗方式的
使用是应该尽量避免的,“强制性治疗方式”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并应该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司法救济途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中,
就为精神病患者正确实施强制性治疗提供了平衡点,即能够诊治精神
疾病或者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性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
具有合法资质并由有关部门指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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