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刘鑫
案例:王某,男,40岁,个体经营户。2003年8月,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医师为其开具了化验单,王某抽血化验。3天后王某前往该医院取化验结果时,医师告诉王某需要复检,并要求患者在1周后带其配偶一起来。1周后,患者与其妻子一同来到医院,医师告知患者及其妻子,王某患有艾滋病,并要求王某的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员接受检查。王某妻子回家后,不思饮食,坐卧不安,精神压力极大,最终跳楼自杀。此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不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知其妻子,是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其妻自杀,因此要求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妻子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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