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仿制药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个药品最多有两种名称,即“通用名”和“商品名”。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仿制药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个药品最多有两种名称,即“通用名”和“商品名”。
仿制药不得使用商品名 从包装宣传上堵住“老药新衣”
6月1日,记者从药监局了解到,有消费者投诉称,市场上存在“乐力”、“乐立”、“乐为”、“乐办”等数种相似药物名称,自己无从选择。“其实,他们的成分都是‘复方氨基酸螯合钙胶囊’,这些商标都未经注册”,药监局工作人员指出。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有助于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今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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