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目录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5月28日,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