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协会医疗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案例】
徐某与其妻胡某婚后长期感情不和,便提出离婚,遭到拒绝。1995年某日,徐被胡某娘家数人打伤,送进遵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上午,胡某带着一瓶饮料来“看望”徐。正当徐深感受宠时,胡却将“饮料”瓶中浓硫酸倒向徐的面部,徐被严重烧伤。后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徐面颈部被硫酸烧伤后左耳已经萎缩,左面部瘢痕达80%以上,颈部及右面部形成大片瘢痕。法医鉴定结论为: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四级。烧伤治愈后,徐某并没有起诉胡某,而是将遵义县某医院告上法庭。徐认为医院有义务对病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特殊的保护,也应当预见到病员有遭受外来侵害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导致其在住院期间遭到他人严重伤害,因此,医院应当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徐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34万元人民币。2002年3月,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新回應
1年 23 weeks ago
1年 23 weeks ago
1年 24 weeks ago
1年 24 weeks ago
1年 24 weeks ago
1年 24 weeks ago
1年 25 weeks ago
1年 25 weeks ago
1年 25 weeks ago
1年 26 weeks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