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
甘肃省高台县南华镇农民吴应兴最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因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276元,今年3月新农合为他报销了医疗费用506 元。吴应兴原本指望自己买的商业保险能够按照比例赔偿878元,没想到保险公司扣除了新农合已经报销的部分,最终只赔付给他372元。记者从甘肃省卫生厅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该省许多参加新农合并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民都曾遇到过同样的问题。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某保险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患者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他的损失。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恶意骗保。”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问题的焦点就在损失补偿原则上。
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据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中,其含义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当发生重复保险时,各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第三,当保险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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