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近日发布第13号公告,确定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 21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 14:00~16:30。
据悉,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现场报名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8年7月1日~7月15 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查询。
卫生部近日通知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其中原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修订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十三条原为: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原第十五条第五款为: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修订为:非现役人员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最新评论
8 周 1 天之前
8 周 1 天之前
8 周 5 天之前
31 周 2 天之前